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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18-05-16 00:00:00 阅读:12405 次
交通运输部近日公布的《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明确,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,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,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渔业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建立渔业船舶、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法定检验质量监督机制。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,应当撤销检验证书。
附: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
根据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》,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,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自2018年4月20日起,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。
二、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,监督管理、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;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。
三、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,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,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,仍按现有规定执行。
四、2018年4月20日前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”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。2018年12月31日前,可继续以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”名义对外开展工作。
五、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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